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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3-03-24        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 务 院 工 作 规 则

        (2023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三、国务院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六、国务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七、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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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党中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总理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程序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总理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国务院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国务院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国务院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总理审定。

        二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国务院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国务院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国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省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国务院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总理主持,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总理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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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党中央审议或提请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国务院部门的,应依照中央有关规定,先报国务院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国务院副秘书长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三十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或总理签发。

        三十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向省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省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国务院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国务院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国务院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国务院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国务院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十、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国务院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着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务院组成人员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总理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国务院总理、分管领导同志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国务院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