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领和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工作,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全面建设清廉山西的行动方案》(晋发〔2022〕9号),按照省委批复同意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山西省清廉单元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清廉主题、干部主体、制度主线,把清廉要素融入医院建设的各方面,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现代化治理水平,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各市委、县(市、区)委及省直相关单位党组(党委)负创建示范工作的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卫健委共同主办创建工作。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周期和范围
第四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22年开始,长期开展。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估和命名。
第五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范围为全省所有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自愿申报。
第六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党的政治建设有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基层组织健全,发挥作用较好。选人用人导向正确,制度健全。
(二)院企关系亲清和谐。药械生产流通领域治理深入有效。坚持药械采购制度机制。落实信用约束机制。
(三)医院权力运行规范。坚持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落细。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权力约束机制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少数监管有力到位。实现院务公开、透明。
(四)医疗行业树立新风。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精准纠治“四风”问题,院风行风向善向好。
(五)廉洁文化建设扎实。廉洁教育落实经常,清廉建设氛围浓厚。打造廉洁阵地,助推清廉文化建设。
(六)综合监督体系完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析研判制度。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制度机制健全,一体化监督扎实有效。
在总体把握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创建期间,清廉医院建设工作受到上级通报表扬,被树为典型的,视情加分。
第九条 医院(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职务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受到相应处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中层干部本年度3人及以上受到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三)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省级(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在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公开发布开展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印发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动员组织全省医院(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二)组织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按照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1.乡(镇、社区)、县(市、区)、市、省级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向所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2.高校、国有企业的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三)审核推荐。县(市、区)、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考评指标,对申报、推荐的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并逐级上报。
(四)评估验收。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申报单位逐个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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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复核。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卫健委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命名。经评估验收、公示复核后,由省纪委监委、省卫健委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创建过程中,及时收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逐级审核推荐的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名单,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届评选资格,并由省纪委监委、省卫健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卫健委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卫健委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持续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山西省清廉医院建设示范单位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在抽查复核和日常监督中,山西省清廉机关建设示范单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摘牌。同时,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