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词:
- 索引号:000014347/2022-06479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 成文日期: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安全避险通告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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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和全市人民群众防汛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能力,避免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汛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河道内采砂。黄河禁止采砂期为:汛期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黄河凌汛和桃汛期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河道禁采期间,所有采砂船只和机械设备必须全部撤出主河道;河道内形成的砂坑及弃料由采砂主体单位或个人按采砂规划要求负责整理填平,以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倾倒垃圾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内设置便道,任意束窄河道;禁止在河道内搭建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物料及存放设备等;禁止在河道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工程设施;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开展漂流等游乐活动。
三、凡在行洪河道和山洪沟道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有强降雨过程要停止施工作业,及时撤离河道内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避雨地点要远离河道、山洪沟道、桥涵(洞)、危房(窑)等危险地带。
四、建筑在河道两岸、沟道两旁、填方之上、土崖之下、削坡附近、库坝下游、采空区域、低洼地带的厂矿、村庄、学校和居民房屋,要严防因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侵袭。接到预警信息,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将受威胁人员全部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河道发生洪水时,行人和车辆不要穿越河道和山洪沟道,要等到洪水消退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城镇地下设施、矿井口、人防工程等要储备必须的防汛应急物资,落实度汛措施,防止洪水灌入淹没。
六、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重点危险化学品等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汛期“三防”的重要性,细化防护措施、严格值班值守制度,加强防范,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水库、河道、小水电站、淤地坝、塘坝、渠道和旅游景区等蓄水美化工程管理单位,要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巡查值守,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八、全市中小学学校和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学生和子女的防汛避险安全教育,增强涉水安全意识。严禁在水库、河道、小水电站、淤地坝、塘坝和渠道等蓄水区域或行洪区域戏水、游泳、穿行,确保人身安全。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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